发布时间:2019-11-21 14:34:20 出处:各地市人事考试网
东安县委巡察办公开选调事业单位人员公告
参照《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(试行)》(中组发〔2013〕3号)、《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(试行)》(湘人社发〔2016〕14号)等有关文件规定,根据工作需要,东安县委巡察办面向全县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选调原则
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;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;坚持考试考察相结合择优选调。
二、选调职位、人数
东安县委巡察办在全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范围内公开选调工作人员3名。具体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分配。
三、选调范围和条件
(一)选调范围
选调范围为在编在岗全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工作人员(工勤人员身份除外);须服务期满;须两年以上工作经历(含试用期,工作经历累积时间计算到2019年11月30日止)。
(二)选调条件
1.政治素质高、理想信念坚定,忠诚、干净、担当,公道正派,严谨务实,事业心和责任心强,工作表现好。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,品行端正。
2.有较强的文字综合、组织协调能力。
3.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,全日制本科学历可放宽至入党积极分子)。
4.年龄在42周岁以下(1977年9月30日以后出生)。
5.每年年度考核均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(不含试用期不定等次)。
6.同等条件下,有纪检监察、巡察、审计、财务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。
7.身体健康,能适应所报考职位的工作需求。
8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三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参加公开选调:
1.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2.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3.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;
4.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;
5.人事档案中“三龄两历一身份”有问题的;
6.社会关系复杂,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7.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四、选调程序
按照发布公告、报名、资格审查、考试、体检、考察、研究决定、公示、调入等程序进行。
(一)报名
1.报名时间:2019年11月 29日-- 12月3日(工作日上午8:0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)。
2.报名地点:东安县委巡察办(县行政中心1楼北107室),联系电话:0746-4211083。
3.报名方式:
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,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,填写《东安县委巡察办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》,由所在单位党委(党组)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,连同有关资料到县委巡察办现场报名。
4.报名所需材料:
(1)《东安县委巡察办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》(见附件,一式两份);
(2)单位书面推荐意见(主要是德能勤绩廉及主要专长的现实表现);
(3)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;
(4)毕业证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;
(5)单位提供在编证明,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;
(6)中共党员身份证明(由各单位党委、党组出具书面证明)。
所有资料均用A4纸,报名材料一律不退,请自行留存底稿。
(三)资格审查
由县委巡察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。
(四)考试
1.笔试。报名人数与职位公开选调计划数比例不低于3:1,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。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,主要测试内容为巡察业务知识及文字综合知识,满分为100分。考生参加笔试时须执本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。笔试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2.面试。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,按职位数与考生数比例1:2确定面试人员,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。面试采用结构化试题。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考生综合成绩满分100分,笔试、面试成绩各占50%,笔试、面试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。
(五)体检。根据考生综合成绩,按1: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对象,若综合成绩相同,笔试成绩高者入围。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者不列入考察范围,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。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。
(六)考察。考察由县委巡察办组织实施。如有自愿放弃或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录用计划缺额时,则按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。
(七)公示。拟选调人员在东安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
(八)调入。公示期满,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结果的人员,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。
五、有关纪律和要求
1.报名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、真实、准确,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,即取消资格,并通知所在单位依规严肃处理。
2.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的全过程,在任何时候、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选调条件、弄虚作假或违反选调规定的,立即取消其选调资格。
3.为保证公开选调工作顺利进行,报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,不得托人说情、打招呼,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选调资格。
六、组织实施
本次公开选调工作由县委巡察办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。
本公告未尽事宜,由东安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。
中共东安县委巡察办
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9年1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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